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和合同
上海明珠湖生猪专业合作社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上海明珠湖生猪专业合作社 (以下称为本合作社)单用途预付卡(即储值卡)经营活动,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购卡人及其它当事人进行与 储值卡 相关的活动,适用本章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作社对 储值卡 的发行、出售、兑付、退换及注销,购卡人对 储值卡 的购买、使用、转让、挂失及补换等。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 储值卡 包括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会员卡 (可按金额划分也可按用途、性质划分)为记名卡,不设有效期(健美健身行业等非高消费场所的会籍卡,可以设有效期限),可循环充值,单张 会员卡 记名卡充值后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礼品卡 为不记名卡,有效期为自售出之日起(或激活之日起)36个月(除健美健身行业等非高消费场所的会籍卡外,不得低于36个月),不可循环充值。
本章程所称购卡人指直接通过本合作社购买,或从其它购卡人处购买、取得 储值卡 的消费者,包括法人(以下称为单位)与自然人(以下称为个人)。
第二章 预付卡的购买
第三条
购卡人购买 会员卡 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5000元(含)以上 礼品卡 不记名卡的,应当出具有效证件供本公司进行登记。
购卡人为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购卡人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第四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 礼品卡 不记名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或单位、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汇款、网银、微信支付宝等。
第五条
本公司出售 储值卡 前,应当向购卡人明示本合作社的信息对接情况、信用评级;本公司为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时,应当向购卡人书面告知购卡风险。
购卡人以任何支付方式购买 储值卡 的,本公司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卡人要求签订书面购卡协议的,本公司应当签订书面购卡协议。
第六条
购卡人在购买 储值卡 时,应当检查预付卡是否完好,如发现损坏,应在购买当时要求更换预付卡。
购卡人在购买 储值卡 的次日,可以通过“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称为“协同监管平台”)查询所持预付卡的余额。查询结果与所持预付卡余额不一致的,购卡人可以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或“12345投诉热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三章 预付卡的使用
第七条
购卡人可持 储值卡 在本合作社实体店使用。 储值卡 使用范围以本公司官方网络平台或门店公告为准,购卡人可通过400-676-256-36 客服电话、网站(www.mingzhuhu.com.cn)进行查询。
本公司调整 储值卡 的使用范围前,需在本合作社门店或官方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购卡人,购卡人因使用范围调整要求退卡的,适用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
购卡人应在本公司官方网络平台或者或门店公告中所确定的场所使用。持卡人未按本章程或购卡协议使用 储值卡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在本公司官方网络平台或者或门店公告中所确定的场所应接受 储值卡 消费,不得以本章程或购卡协议之外的理由拒绝购卡人使用 储值卡 。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下,本公司有权暂停购卡人对所持预付卡的使用:
(一)购卡人未按本章程或购卡协议使用 储值卡 的;
(二)购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所持 储值卡 进行交易的;
(三)购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持 储值卡 进行交易的。
第十条
本公司可为购卡人提供各种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形式以本公司的官方网络平台或门店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购卡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明珠湖公众号或指定地址进行充值、查询余额及消费明细、更换密码等业务。
第十二条
储值卡 不得透支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购卡人使用 储值卡 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资金将退还至原预付卡。原预付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限额的,应退还至购卡人名下的其它 储值卡 中,购卡人名下无其它 储值卡 的,本公司可以以现金支付方式退还,或为购卡人新办理 储值卡 ,并将资金退还至该预付卡中。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购卡人要求退还现金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方式退还。
第四章 预付卡的挂失及补、换卡
第十四条
购卡人应妥善保管预付卡及其密码。因购卡人保管不善,导致 储值卡 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用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购卡人遗失 会员卡 记名卡时,可办理挂失。购卡人补卡的,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购卡凭证,于挂失后 7 日内到本公司官方网络平台或者或门店公告中所确定的场所办理新卡。本公司将收取 10 元/张手续费。
礼品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
第十六条
因非人为毁损、消磁或其他原因导致 储值卡 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公司官方网络平台或者或门店公告中所确定的场所办理修复或换卡,本公司将收取 10 元/张手续费。
第六章 预付卡的退卡
第十七条
购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退的,本公司将收取卡内余额30%作为退卡费用。
购卡人因本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情形,或本公司终止 储值卡 业务的,要求退 储值卡 记名卡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卡办理免费退卡服务,并退还购卡人所持预付卡的余额。
第十八条
礼品卡 不记名卡因超过有效期而无法使用的,购卡人可通过办理激活的方式继续使用所持预付卡的余额,本公司将收取0元/张激活费。
第十九条
购卡人为个人的,办理退卡时应持购卡原始发票(或凭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购卡人为单位的,办理退卡时应持购卡原始发票(或凭证)、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退卡手续。
第二十条
购卡人办理退卡的,购卡人所持预付卡的余额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至原购卡银行账户,或购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中。退卡余额不足100元(含)的,购卡人要求退还现金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方式退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本公司的官方网络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络平台未公示的,购卡人可以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或“12345投诉热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储值卡 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资金存管或履约保证保险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存管银行(保险公司)为 银行 (如企业以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方式抵充存管资金,该条款填写保险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作社变更本章程的,应当提前30日在本公司的官方网络平台。新章程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自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购卡人按原章程执行。购卡人因章程变更要求退卡的,适用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本公司与购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约定应以书面购卡协议的形式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明珠湖生猪专业合作社
年 月 日
上海明珠湖生猪专业合作社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购卡合同
甲 方(购 卡 方):
证照(证件)类型:
证照(证件)号码:
乙 方(售 卡 方): 上海明珠湖生猪专业合作社
证照(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照(证件)号码: 93310230677830962P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就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买卖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预付卡基本信息)
(一)预付卡名称: 储值卡 (以下简称“预付卡”)。
(二)预付卡为: √□不记名卡 √□记名卡。
(三)预付卡有效期:不记名卡为36个月;记名卡无有效期限。
(四)预付卡使用范围:持卡人可持预付卡在乙方门店、华联明珠湖专柜等进行交易使用,使用范围以乙方官方网络平台或门店公告为准。
(五)预付卡可与其他优惠活动共享,特别标明预付卡不适用的活动除外。具体内容、形式以乙方的官方网络平台或门店公告为准。
第二条(预付卡的购买)
(一)甲方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5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供本公司进行登记。
甲方为单位的,有效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甲方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
(二)单位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或单位、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汇款、网银、微信支付宝等。
(三)乙方在甲方购买预付卡时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在甲方使用预付卡兑付产品时不再开票。
(四)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预付卡完好、可以正常使用,甲方在购买时应检查乙方提供的预付卡是否完好。甲方发现卡片损坏、卡面被涂改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应当场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不得拒绝。
第三条(预付卡的使用)
(一)持卡人可凭预付卡兑付乙方门店、华联明珠湖专柜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售卡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或乙方在网站、门店公示的预付卡使用规则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和本协议同时有效(可作为本协议附件),但不得违反本协议。预付卡使用规则违反本协议的部分内容无效。
(二)预付卡使用具体或另行约定如下:
第四条(预付卡的服务)
(一)符合以下约定条件的,甲方可以申请办理不记名预付卡延期,延期时限为 一年 。
1、预付卡记载的使用日期届满;
2、预付卡在上述期限内未使用完毕;
3、预付卡卡面完整,未被涂改、撕毁。
(二)甲方办理续期的,须向乙方支付延期费合理定价0元
(三)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乙方将资金退还至原卡。若发生原预付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预付卡规定的限额的,应退回至另外一张预付卡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以现金支付。
(四)因甲方自身原因申请退卡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供原始购卡凭证;
2、该预付卡未被使用,且卡面完整,未被涂改、撕毁;
3、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4、须向乙方支付退卡手续费为卡内余额的30%。
5、单位购卡退卡时由购卡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五)乙方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退卡金额不足人民币100元(含)的,可兑付现金。
(六)因乙方原因终止未到期卡片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天通过协议订立时的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并在官方网站(网络平台)及在备案机关指定媒体上公示退卡公告。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售卡时应向甲方详细说明预付卡的类别、金额和使用规则,并明确告知甲方预付卡的投保情况。
(二)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预付卡时的安全、方便、畅通。
(三)甲方和乙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有关本协议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对方的保密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有权查阅、复印的除外。
(四)甲方购得的预付卡仅供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使用,不记名卡可以转赠,记名卡仅限记名人使用。
(五)甲方违反预付卡章程和本协议约定使用预付卡,经乙方催告、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
第六条(风险提示)
(一)甲方使用预付卡过程中可能会因乙方自身财务状况紧张、投资失败、经营恶化等各种可能因素而导致无法使用预付卡中的剩余资金。当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对预付卡中的剩余资金没有优先受偿权。
(二)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其信用等级。甲方签订协议时需手动填写亲自摘抄如下字句:本人已经知晓乙方信用等级并了解并清楚知晓预付卡的兑付风险。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若因本协议而引起纠纷,可先行协商。协商未果引起诉讼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如预付卡背面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条款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