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湖企业标准
前 言
为了严格控制猪血生产的产品质量,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编按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并根据GB 1488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明珠生猪专业合作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斌、马世辉、马柳展。
本标准为2021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
食 用 猪 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猪血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产自检疫合格的、来自非疫区的生猪,屠宰后经兽医卫生检疫检验合格所采集的新鲜猪血为原料,并调配辅料后罐装、封口、灭菌凝固、冷却加工而成非直接入口的盒装食用猪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阻凝
为使猪血能进行加工而阻止血液快速凝固的过程。
3.2 凝固
或称成化过程。在猪血中加定量的钙盐和水,混合后灌装入定型容器内;静置一定时间后,至血块凝固的过程。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猪血来源应从非疫区的健康生猪,经兽医按照GB/T 17996 规定,宰前和宰后检疫合格后,所采集的新鲜猪血,同时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2 食用猪血感官性状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毒、无害;应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4.2 辅料要求
a)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规定;
b)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
c)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3 感官指标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 指标 |
外观 | 无破损,无变形 |
色泽 | 红棕色,润滑有光泽 |
气味 | 有食用猪血特有“血腥”气味,无异味 |
组织状态 | 无碎块、有弹性、质地柔软,允许有气孔 |
杂质 | 不得有猪毛及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方法 |
水分 % ≤ | 95 | GB 5009.3 |
蛋白质 % ≥ | 4 | GB 5009.5 |
铅(以Pb计) mg/kg ≤ | 0.5 | GB 5009.12 |
总砷(以As计) mg/kg ≤ | 0.5 | GB/T 5009.11 |
镉 (以Cd计) mg/kg ≤ | 0.5 | GB 5009.15 |
总汞(以Hg计) mg/kg ≤ | 0.05 | GB/T 5009.17 |
铬(以Cr计) mg/kg ≤ | 1.0 | GB/T 5009.123 |
N-二甲基亚硝胺 ug/kg ≤ | 3.0 | GB/T 5009.26 |
注:兽药最大残留、农药最大残留、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31650、GB 2763、GB2762的规定。 |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指标 | 方法 |
菌落总数, CFU/g ≤ | 1×105 | GB 4789.2 |
大肠菌群, MPN/g ≤ | 75 | GB 4789.3 |
金黄色葡萄球菌, CFU/g ≤ | 100 | GB 4789.10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CFU/g ≤ | 不得检出 | GB 4789.30 |
沙门氏菌, CFU/g ≤ | 不得检出 | GB 4789.4 |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7 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6 试验方法及规则
6.1感官要求
根据产品的感官要求,用眼、鼻、口、手等感官器官对产品外观、色泽、气味、组织状态和杂质进行评定。
6.2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组批
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4.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包装、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5.1 出厂检验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7个预包装,分别进行检验和留样。
6.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10个预包装。
6.6 判定规则
6.6.1 出产检验判定,出厂检验过程中,所有项目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如发现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倍随机抽样复测,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不应复验。
6.6.2 型式检验判定,型式检验过程中所有项目合格则为合格,如发现微生物指标任一项不合格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允许加倍随机抽样复测,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6.6.3 净含量不合格,应在所抽样本中抽取2倍样品进行复检一次,以复验结果为准。
6.7 型式检验
6.7.1 正常生产时,每年1次,样品数为该批次不少于10个预包装,等量分成检验试样和备样。
6.7.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原料发生重大变化时;
e)国家有关市场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6.7.3 判定规则
按本标准6.6的规定执行。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塑料盒封口上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标准号。产品标签上营养成分标识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用的容器必须无毒、无害、无异味、清洁卫生,塑料盒、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中规定要求。外包装必须牢固,不得损坏,标记清晰、无污染。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保温性能良好的专用冷藏车(0℃-4℃),车内应清洁卫生。
7.3.2 产品不得与不洁物品及有毒有害物质、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
7.3.3 产品应装入成品专用周转筐或纸箱内,轻装、轻卸、防止产品压坏破碎。
7.4 贮存
盒装食用的猪血产品应置于冷藏的环境中0℃-4℃的条件贮存和销售。
8 保质期
符合7.3、7.4条件下保质期为180天。